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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已成為國際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人類發展危機;如何在維持當前人類經濟活動的繁榮與規模之同時,減少經濟發展活動對於地球環境生態的負面效應與衝擊,成為當前國際社會必須尋求有效解決之道的課題。為讓人類經濟發展能符合永續發展之理念,一項可行的做法是,在不嚴重限縮人類經濟活動的條件下,盡可能地降低人類所生產與消費之商品,對生態環境所產生的壓力,例如讓這些商品在其生命週期(life cycle)中能消耗最少的資源,製造最少的汙染等,如此便可以將人類生產與消費行為對地球環境所產生的負荷降至最低。
符合上述理念的商品可被稱為「環境商品」(environmental goods),而如何透過科技創新來發展更具環境效能之環境商品,並有效促進其市場之擴大與流通,已成為當前國際社會逐漸被重視且試圖被落實的一項重要目標。
其中,增進環境商品在全球化市場中的自由流通,是目前國際社會正在積極嘗試落實的一項重要目標。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在其杜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第31段(paragraph 31)中便宣示,會員國應就降低或消除「環境商品與服務」(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ervices)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進行談判,而這樣的宣示可被視為WTO會員國意圖透過促進環境商品的貿易流通,來降低全球化自由貿易對地球環境所造成的負面衝擊。只是,WTO杜哈回合談判的複雜性與政治角力,讓上述這項宣示的美意停留在落實成宣言文字的階段;對於該如何將其轉化成具體降低貿易障礙之實際作為,會員國的立場分歧,無法取得共識,更遑論形成對會員國具有實質拘束力的法制調整建議。 雖然增進環境商品之貿易自由化可說是獲得相當共識的發展目標,但是對於如何定義環境商品卻很難有一致的看法。環境商品可以有兩種不同的定義方式:一是狹義地將之定義為直接用於解決環境問題的產品,例如廢水處理或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等;另一則是廣義地將之定義為環境有益產品(environmental preferable products),也就是在具有同樣用途的同類產品中,環境有益產品是在其生命週期中對環境產生較小衝擊、或其製造消費對環境保護具有相當正面效益的產品。不同的定義方式,以及是否要將特定產品列為杜哈宣言所指的環境商品,對一國的經貿利益與環境政策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與衝擊。
為迴避無法找出放諸四海皆準之環境商品定義的困難,WTO會員國在談判過程中並不試圖尋求對環境商品之明確定義,而是試圖去建置如何判斷特定產品是否屬於環境商品的方法;然而對於應採取方法之不同歧見,卻還是讓WTO會員國無法形成共識,也因而無法具體落實環境商品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已開發國家希望使用商品清單模式(list approach),由會員國提出可被列為環境商品的特定產品清單,然後再由各會員國代表針對該清單所列產品,來談判協商降低或取消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之方式,其協商結果將具有其不變效力並有最惠國(most favored nation,MFN)條款之適用。不過發展中國家,諸如印度等,卻提案建議採用專案計畫模式(project approach),希望由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簡稱CTE)發展出審核一國環境保護專案計畫的標準,然後由指定之會員國主管機關基於上述標準來審核並許可特定之環境保護專案計畫,並針對能對該計畫施行有所助益的環境商品,在計畫施行期間內,進行貿易自由化的相關作為。 之所以有專案計畫模式的提出,是因為發展中國家對於已開發國家所提出的商品清單模式,在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系統有其侷限與複雜性,且部分環境商品同時具有環保用途與非環保用途之特性的情況下,將會使得環境商品的貿易自由化過度開放,而讓其適用被擴及到一些同時具有環境用途與非環境用途的產品上。 然而專案計畫模式亦兩大明顯缺點:一是無法為環境商品之貿易,製造出具約束力、長期不變且可預期的開放市場,同時亦與WTO原則有所牴觸;另一則是透過多邊協商來發展專案計畫審核標準、再由會員國主管機關就個別專案計畫進行審核許可的作法,並不具時效性。而雖然有會員國提出折衷的整合模式(integrated approach),建議由參與CTE特別會議(CTE special sessions)協商的會員國預先提出可適用貿易自由化之環境保護專案計畫與環境商品的類別,再由會員國主管機關來決定是否暫時就特定專案計畫中所使用之環境商品,進行國內貿易市場開放,但是這個折衷的整合模式,對於支持商品清單模式的會員國來說,並未解決專案計畫模式的第一項缺點,因而無法獲得更全面之支持。
而WTO會員國不僅對於如何決定可適用於貿易自由化的環境商品有歧異的意見,對於某些較具爭議性的特定產品是否能被界定成環境商品,會員國間也往往是立場壁壘分明。一個顯著的案例是生質燃料,巴西在2007年的WTO杜哈回合談判中提案,希望能將生質燃料歸類為環境商品,讓巴西可以取得與其他國家談判降低關稅貿易障礙的空間。巴西認為,目前在杜哈回合談判被討論的環境商品清單主要僅涵蓋高度精密的工業產品,其已超過發展中國家能力所及範圍,因此環境商品清單應考慮將農業環境商品納入,以符合發展中國家之需求。只是巴西的提案遭到美國與歐盟的反對,其認為環境商品之特別關稅原則應僅適用於工業產品,而不適用於農業產品。 由於在氣候地理條件較適宜的地區、以能源產量較高之作物為原料所生產之生質燃料,的確在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碳減量效能與減少環境負面影響等方面,較其他地區所生產的生質燃料會有較佳的表現,因而就有許多國際組織倡議應開放生質燃料之自由貿易。例如聯合國開發計畫(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簡稱UNDP)在2007年11月發表「2007/2008人類發展報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7/2008),其中探討全球氣候變遷對人類發展之影響,並呼籲各國應採取行動來應對此一危機。該報告論及近來已開發國家以農業補貼與設立進口關稅障礙等方式,來扶植其國內生質燃料產業的方式並不必然有助於對抗全球氣候變遷,因為關稅貿易障礙與補貼將會增加降低依賴石化原料與碳減量之成本。該報告指出,廢除生質酒精的關稅障礙將有助於對抗氣候變遷,同時嘉惠在生產生質燃料上具有較佳生產條件的發展中國家,例如巴西。 只是開放生質燃料自由貿易市場的論述,在面臨各國產業發展利益與貿易保護主義的挑戰之下,即使進入WTO的談判之中,也很難獲得多數會員國代表的支持。 綜上所述,雖然環境商品的貿易自由化有助於讓人類經濟發展符合永續發展之理念,但是這個目標要能落實,還是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國際社會複雜政治經濟利益衝突之現實。WTO環境商品談判陷入僵局,就是體現了不同國家在貿易利益與產業發展需求上的衝突,為環境商品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難題。 (本文作者為科技法律中心法律研究員李森堙,e-mail:senyin@ii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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